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6-06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在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加工)活动。
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木材加工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除自治区、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外的经营加工木材行政许可的批准;
(二)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除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外的旋(刨)切单板、木片、细木工板、指接板、拼接板等经营加工木材行政许可的批准;
(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经营加工木材行政许可的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市、县的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与布局,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胶合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中、高密度纤维板单线1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刨花板单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细木工板单线2万立方米/年及以上、旋(刨)切单板达到0.5万立方米及以上);
(二)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建设或商业用地);
(三)有与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从事经营加工木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经营加工木材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单位)名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法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四)固定经营加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证明等);
(五)报市级审批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六)报自治区审批的,(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三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林业厅的批复文件;
(七)提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木材资源证明;
(八)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一式两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柳州市本级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5132911 , 5122213
投诉电话:0772-5128122
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表文本
附件1
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