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12-29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三、申请条件:(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四、办理材料:(一)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三)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四)国有或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五)其它特殊采伐需提供有关批文,如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五、办理地点:融水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六、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七、承诺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772-5136267
九、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十一、在线办理:
十二、附件下载:
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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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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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顷、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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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采伐林木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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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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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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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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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规定的 权属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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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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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四至 |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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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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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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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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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林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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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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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龄(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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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积或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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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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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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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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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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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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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2016年10月13日 |
至 |
201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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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
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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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或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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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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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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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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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单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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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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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单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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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林业站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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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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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单位意见 |
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意见 |
签名: 单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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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