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01-09
内容简介:《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七条。
三、申请条件:(一)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三)被占用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四)已签订补偿协议;(五)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六)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已落实;(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八)材料齐全;(九)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十)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林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立项和可研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8、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
9、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及现场查验表;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市林业主管部门权限内的收材料一式两套,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权限的收材料一式肆套);
五、办理地点:融水县融水镇香山路21号(365bet体育在线总站)
六、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七、承诺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772-5134900
九、收费情况:不收费。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
十、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作出许可决定。
十一、在线办理:
十二、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