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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各处室站、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林业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第2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7日
自治区林业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林业厅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厅各处室站、各直属林业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厅机关、厅属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具体划分如下:
厅机关:是指我厅本级(各行政处室)和机关服务中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速生丰产林基地管理站(项目办)、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林业技术推广总站、乡镇林业工作总站、林业种苗管理总站、林业信息宣传中心、农村能源办公室、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林业基金管理站、森林消防装备服务中心、林业生态工程质监站、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北部湾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二层单位。
厅属单位:是指广西林业干部学校、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峰林场、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七坡林场、东门林场、派阳山林场、雅长林场、钦廉林场、维都林场、三门江林场、黄冕林场、六万林场、大桂山林场、博白林场、林业勘测设计院、雅长兰科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九万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直属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厅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厅机关财务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由计财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信息宣传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林场处、主办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厅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厅政府采购工作,审核、审定本厅政府采购重要文件等。
第五条 计财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汇总各采购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批;
(二)审核各采购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三)审核厅本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有关材料,如遇公开招标或采购技术复杂的项目,协助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与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要求及动态,协调采购工作;
(五)指导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
厅办公室:审核或审批采购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申请,审核厅机关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政策法规处:配合审核政府采购合同。
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厅机关办公家具采购申请;会同厅机关采购单位办理办公家具采购、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信息宣传中心:审核厅机关报送的电子设备采购申请;会同厅机关采购单位办理对电子设备采购、验收。
第七条 采购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报计财处审核;
(二)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提出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和采购申请,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的审核,负责采购项目开评标及验收入库、分发等工作。
(四)完成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录入等工作。其中,厅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由计财处负责录入。
(五)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六)负责政府采购材料归档管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分类、组织形式和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分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代理机构的确定:政府集中采购必须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应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各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分散采购参照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确定代理机构。厅本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由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从我厅在库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8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前,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登录广西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厅计财处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或审批,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或审批的采购计划一律不得实施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计划分为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定点(协议)采购计划、网上商城采购计划、批量集中采购计划、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提出采购申请;
(三)审批采购申请;
(四)填报政府采购管理备案系统;
(五)拟定、审定采购文件;
(六)确定中标单位;
(七)签订采购合同;
(八)组织验收;
(九)办理资金结算支付及固定资产登记;
(十)政府采购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过程中,要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追加预算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向计财处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由计财处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发生变更,需变更的处室应向计财处补报变更的政府采购预算,再由计财处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前应提出采购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数量、功能需求或主要技术指标、配置和资金来源、采购预算价及拟采用采购方式、选择的代理机构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项目工程有关审批文件、评审报告、效果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书等。
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厅机关政府采购申请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电子设备(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填写《电子设备申购表》(《办公设备申购表》),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交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提出意见,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后交计财处审核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等,计财处审核后交厅办公室审核或审批。其中,未达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由厅办公室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由厅领导审批。
(二)其他采购项目:采购申请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厅办公室,未达公开招标标准由厅办公室按照业务范围征求计财处及有关处室意见后审批,厅办公室认定的重要采购项目或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由厅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厅属单位政府采购申请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厅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附上相关材料直接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上报计财处,经计财处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或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厅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采购申请到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征求计财处及有关处室意见后审核,报厅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备案系统的填报:
(一)各采购单位按照经审批的采购申请,登录广西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报计财处审核,计财处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或审批。其中,厅本级采购项目由计财处负责填报。
(二)单一来源采购或采购进口货物的,在填报广西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前,采购单位还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的拟定、审定:各采购单位应敦促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编制采购文件,自行审定本单位采购文件。其中,厅本级采购项目由采购处室、计财处审核,涉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由采购处室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会审,会审应在项目公示前两天内进行。
第十九条 中标单位的确定:中标供应商经过代理机构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采购单位按照采购文件的有关要求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督促中标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并严格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组织验收。各采购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各采购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厅机关填写《自治区林业厅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并附上经审批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验收证明书或其他采购资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计财处复核,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由厅办公室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由厅领导审批。
各直属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结算支付。
第二十一条 属于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在验收后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材料归档管理,并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归档材料到计财处备案。归档材料应该包括经审批的采购申请、采购文件、合同副本、验收证明书和其他采购资料。
第五章 政府采购规避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各采购单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补位。采购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三分离"的要求执行:
(一)需求分离:采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包括业务需求、供应商选择、采购代理、采购报价等内容相互之间应分离。
(二)审核分离:计财处、厅办公室、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作为审核部门,负责有关需求审核,审核实行申请人及审核人权限分离,采购单位与审核部门为同一部门,需求申请人不参与审核。
(三)招投标分离: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规定,需进行招标的事项,招标前,按照采购需求人员与评审人分离原则,由计财处提出,从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中抽取2人参加评标(其中1人为采购需求单位),负责项目评审和监督。前期参与技术参数编制人员、采购需求(含询价)的人员不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但可参与监督,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要参与评审的,需报厅政府采购小组组长审批。
第六章 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的报送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工作实行"谁负责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就由"谁负责报送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采购单位应该按照规定(每个季度结束3个工作日内报送季报,年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年报)及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填报本单位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通过系统报送厅政府采办。
第二十六条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属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回收范围的要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同时负责将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等信息录入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系统中。
第七章 政府采购进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因特殊原因无法在5月底前上报的,最迟在8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逾期未上报的,一律不得实施采购。对未按规定期限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单位,将相应扣减下年部门预算资金。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公开招标项目应提前35天以上提出采购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提前30天以上提出采购申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邀请招标、询价目应提前20天以上提出采购申请;协议(定点)、批量、网上商城采购项目应提前15天以上提出采购申请。
第八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厅计财处、办公室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指导,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
如有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处罚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