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3-09
各乡(镇)林业站:
因自治区尚未下达我县"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确保我县2016年林木采伐许可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关于预下达全区2016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134号)精神,现预下达我县2016年第一批集体人工林森林采伐限额240833立方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分解各类木材采伐指标
各乡(镇)林业站要按照区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林政发〔2014〕29号)精神,及时将林木采伐指标分解到各村屯,并进行公示,不得截留采伐指标。
二、推行采伐指标结余情况公示制度
各乡(镇)林业站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政发〔2013〕16号)第21条的规定,每月月末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林业站公示栏上公示全乡采伐指标结余情况,便于群众了解全乡采伐指标使用情况,自行安排林木采伐。
三、转变采伐作业监管方式
各乡(镇)林业站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的现场监管方式,由林木所有者和采伐者对林木采伐作业伐区进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各乡(镇)林业站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林木所有者和采伐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出现违规采伐、不按规定进行迹地更新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附件: 1.融水苗族自治县2016年第一批集体人工商品林
预下达采伐指标分配表
2016年3月3日